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,中國疾控中心、監督中心、職業衛生中心:為貫徹落實國務院“放管服”改革決策部署,進一步規范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管理工作
2022年4月29日
附件1
調整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管理
部分規定的具體內容
一、調整《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》(衛監督發(2012)25號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有關資質審定及資質延續申請材料的規定,將原來規定的“提交計量認證合格證書(復印件)”調整為“提交《申請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檢測項目及其檢測能力對比表》(見附錄1)”。
二、將《辦法》附件4《技術評審項目和判定標準》表1《技術評審項目和內容《評價資質)》第34項、表2《技術評審項目和內容(檢測/監測資質)》第30項中“檢測方法應當采用國家、行業或地方規定的方法或標準”的評審內容予以保留,由“一般項”調整為“關鍵項”,評審要求如下:
?。ㄒ唬┲攸c審核申請檢測項目的檢測方法規范建立情況,包括以下3項要素:
1.是否規范編制檢測方法驗證、確認或論證程序。
2.是否按照程序規范開展檢測方法驗證、確認或論證,并詳細記錄每項檢測方法建立的內容、過程和結論。采用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建立的檢測方法,應進行方法驗證;采用地方標準、團體標準、文獻建立的檢測方法,應對方法進行確認;采用實驗室自行研究制定的檢測方法,應對檢測方法、技術指標等進行研究,編寫研究報告,進行驗證并確認,并經至少3名國家級或省級放射衛生檢測專家進行審核論證。
3.是否根據建立的每項檢測方法規范出具了至少1份檢測報告。以上3項要素全部符合要求的,該項評審內容判定為符合。有1項不符合要求的,該項評審內容判定為基本符合。有2項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,該項評審內容判定為不符合。
?。ǘσ讶〉脵z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(CMA)證書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(CNAS)實驗室認可證書且在有效期內的檢測項目,不再重復審核檢測方法建立情況,直接判定符合要求。
三、將《辦法》附件4《技術評審項目和判定標準》表1《技術評審項目和內容(評價資質)》第34項、表2《技術評審項目和內容(檢測/監測資質)》第30項中“應備有檢測方法細則、儀器操作規程、樣品管理程序和數據處理規則等作業指導文件”的評審內容,納入表1第53項、表2第43項評審內容(即:操作規程、作業指導書),原有評審要求不變。
四、對《辦法》附件4《技術評審項目和判定標準》表1《技術評審項目和內容(評價資質)》第35項、表2《技術評審項目和內容(檢測/監測資質)》第31項評審內容(即:具備申報材料中提供的項目檢測能力)的評審要求如下:
?。ㄒ唬┥暾埖臋z測項目及參數均應規范建立檢測方法(具體要求見本附件第二項內容),不符